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22 15:58 信息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规定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等,结合厅(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而依法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厅(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和审核,具体包括:接受、登记、补正、拟办、征求第三方意见、做出答复、送达、归档等工作制度,审核和寄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文书。

第四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业务处室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承办处室。厅(局)成立依申请公开工作办公室,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包括:拟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核、保密审查、征求第三方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制作等。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各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不断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机关对持有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同政策法规处,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公开。具体分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和不予处理四类情形。

(一)予以公开情形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也可以应申请人请求,便民提供该信息。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二)不予公开情形

1.国家秘密类豁免。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4.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5.内部事务信息。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过程性信息。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8.行政查询事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由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 党务信息。因党务信息以“申请信息适应《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答复申请人。

10. 其他不予公开类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三)无法提供情形

1.本级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机关可作出无法提供的事实判断。

(四)不予处理情形

1.信访、举报、投诉诉求类申请。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重复申请。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告知获取的途径。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处理。

第九条 提交申请的要求和方式

(一)要求。申请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法人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http://yjglt.jiangsu.gov.cn)。此外,提供在线提交申请表的服务。

1.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在“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在线申请,也可下载《申请表》进行填写,发送到政府信息公开电子邮箱。

2.邮政寄送申请。信函、传真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传真件上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字样。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1号苏安大厦。邮编:210024。

3.当面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确认。

第十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一)登记。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对申请表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 (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接受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二)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能够直接判断不符合信息公开申请条件的,直接作出答复送达申请人。

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过于繁杂或者涉及多个业务处室的,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进行更改后再提交。

若采取书面形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当面代为填写,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对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三)补正。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及时进行补正。

1.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

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

四是申请人向机关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

2.补正告知义务: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将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

(四)拟办。申请形式符合要求的,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承办处室如认为属于其他业务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自收到转办件2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由办公室重新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五)答复。承办处室当自收到转办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而之前未予公开的,应当在回复的同时将该政府信息通过厅局网站主动公开。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公开。

4.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依法不属于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7.不属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答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由承办处室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报分管厅局领导审签后,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送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以及告知书和相关政府信息材料的回复工作。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承办处室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由承办处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项的,承办处室应当主动牵头召集有关业务处室共同研究会办,并报请分管厅局领导审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会同政策法规处商请厅局法律顾问共同研究后,再作出答复。

(六)送达。送达方式主要采取当面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

1.当面送达。通过工作人员,当面送至申请人签收。

2.邮寄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3.电子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4.送达期限。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寄送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七)存档。

(一)存档内容。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受回执;补正告之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二)存档方式。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要求的。

(二)以公开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或者咨询内容的。

(三)就同一政府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且给予指引。申请人修改后的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信息公开办公室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答复期限。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邮件或给予拷贝。

(三)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四)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 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以参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信息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投诉电话:025-83332337。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厅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各直属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x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docx

   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类答复格式文书(7种).doc

   4.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实体处理类答复格式文书(19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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