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1434/2020-00033 分        类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 发文日期 2020-04-16
标        题 省应急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自贸试验区开展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苏应急办〔2020〕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自2019 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自贸试验区和扩大试点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时        效
省应急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自贸试验区开展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6 17:27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苏应急办〔2020〕4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厅各有关处室: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9〕73 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0〕1号)要求,自2019 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自贸试验区和扩大试点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实施改革。我厅按照要求对涉及省、设区市、县三级审批的改革事项11项,研究编制了详细的实施方案(见附件),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覆盖试点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7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南京片区39.55平方公里,苏州片区 60.15平方公里(含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5.28平方公里),连云港片区20.27平方公里(含连云港综合保税区2.44平方公里)。

2.扩大试点地区范围。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及全省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实施改革的事项。在全覆盖和扩大试点地区范围(自贸试验区)实施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为中央层面设定,涉及我省应急管理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为11项(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8项,安全监察处1项,科技和信息化处2项),全部为优化审批服务。

4.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建立健全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及时修订办事指南,完善监管计划,明确监管标准,严格审批时限,优化监管措施,强化信用监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省市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11项).doc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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