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及超能力专项监察的通知
苏煤安传〔2019〕16号
各煤矿企业,徐州监察分局:
根据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安排,结合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明察暗访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及超能力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时间
2019年10月
二、监察内容
(一)煤矿安全培训方面
1.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明确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职责并严格执行;检查煤矿企业2019年度安全培训计划,重点检查培训计划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是否涵盖全体从业人员、是否严格落实,是否存在假培训现象。
2.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使用台账。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检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是否在任职6个月内考核合格,安全合格证书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
5.一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情况。检查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档案,重点检查新工人岗前培训和从业人员年度再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考试试卷是否真实有效,培训档案是否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使用原试卷对从业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检验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效果。
(二)煤矿超能力方面
1.是否存在上级公司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行为。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是否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3.是否按照核定(设计)产能,合理安排月度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月度计划,没有月度计划的,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
4.冲击地压煤矿是否按有关要求重新核定生产能力。
三、监察方式
省局将组织对辖区煤矿进行抽查,徐州监察分局要灵活采取“明查暗访”“零点行动”等方式,确保对辖区煤矿的“全覆盖”监察。
四、有关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专项监察内容,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自查自纠报告、隐患及整改清单备查。
(二)专项监察开展前,在徐州监察分局召开监察预备会,完善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开展廉政提醒,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徐州监察分局要配合做好专项监察总结工作,梳理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和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的意见。
(四)全体参加专项监察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国家煤矿安监局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执行禁酒令,严守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四风”。
联系人:裴云龙 电话:025-83332430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