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开展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7 10:18 信息来源:安全监察处 浏览次数:

苏应急〔2019〕27号

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徐州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

为深刻吸取3月21日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危化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矿山企业实际,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刻吸取今年以来省外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教训,以最坚决的态度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在全省矿山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精心谋划、精细安排、精准发力,即查即改、立查立改,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确保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煤矿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煤矿

1.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相应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机制;是否严格执行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是否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2.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

3.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情况。生产布局(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是否满足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要求;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设定的九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采掘接续紧张、“剃头下山”开采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规定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核定生产能力、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灾害严重矿井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要求,重新进行了生产能力核定;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是否编号建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施工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防灾抗灾要求;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两闭锁”,是否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能否实现自动切换。

5.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是否如实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调校、测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能否正常工作,能否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6.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是否落实瓦斯超限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是否符合要求;通风瓦斯日报是否落实审签制度。

7.冲击地压防治情况。矿井是否严格落实《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是否建立健全防冲责任体系,持续完善防冲管理制度,保障冲击地压防治方面安全投入,依规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是否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是否编制防冲设计;作业规程中是否包括防冲专项措施;监测预警、防冲解危、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定期对井下相关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教育培训;是否制定防冲各专项措施并严格落实。

8.水害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是否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作业队伍;是否结合实际开展致灾因素、地质因素普查,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查清顶(底)板含水层、岩溶水、陷落柱、老窑水、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采取水害防治措施,做到超前治理到位;是否违规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是否在水害不清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和防治水设计并进行探放水作业;是否建立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的制度。

9.防灭火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和建立火灾监测系统;井下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

10.防尘管理情况。是否根据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是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1.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掘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是否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2.机电运输情况。矿井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是否建立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并严格落实;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斜巷人车、猴车、无极绳绞车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

1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14.关键环节安全管控情况。电焊作业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电焊的情况;井下炸药库管理、爆炸物品的贮存、运输是否符合规定,井下爆破作业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15.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是否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独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井下所有工作地点是否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是否设置避灾路线标识;是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16.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情况。煤矿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安全设施设计批复1年内)开工建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是否存在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长期停建煤矿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17.即将关闭退出煤矿安全管理情况。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二)煤矿企业

1.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冲击地压防治、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安排情况。生产经营决策是否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地下矿山

1.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领导下并带班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2.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

3.是否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制度。

4.是否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5.井下运送人员车辆是否经安全检测检验,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6.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7.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等图纸资料是否保存完好,井上井下对照图是否按规定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

8.是否按规定配备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9.是否严格落实入井考勤制度,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10.民爆器材库是否存在违规、超量和混存现象。

11.是否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是否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12.矿井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可靠,避灾线路是否清晰。

13.提升系统是否安全可靠,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运行管理是否到位,主要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是否定期检测检验。

14.是否对钢丝绳从购买申请、审批、检查、检测、报废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

15.是否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是否良好、是否进行反风试验,通风管理是否到位。

16.地表水灾、井下水害、火灾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并下排水设备是否满足要求,雨期是否落实防汛措施。

17.顶板边帮是否稳固,是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18.采空区管理是否到位,地压监测措施是否落实,地表塌陷区是否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及阻隔人员进入的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是否按要求进行封堵。

(二)露天矿山

1.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作业规程是否完善,作业现场是否存在“三违”作业现象。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健全,隐患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和整改是否到位。

3.是否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5.矿区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图等图纸资料是否保存完好和更新。

6.开采设计(方案)是否规范并严格落实,进行分合阶(或分层)开采,是否按规定要求控制坡面角。

7.是否按规定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及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

8.爆破作业是否按爆破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爆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是否造成影响。

9.是否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和对较大滑坡体进行了治理。

10.排土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排土作业是否有序规范。

11.矿区运输道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设置合格的路挡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12.是否落实夏季高温、汛期等特殊时段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13.应急管理是否到位,应急队伍配置和人员培训及预案制定、演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是否齐全。

(三)尾矿库

1.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2.设计以及施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3.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是否建立安全标准化工作机构以及制定年度达标计划。

4.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是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

5.是否按要求制定和执行年度作业计划,是否超设计筑坝以及超库容储存尾矿情况。

6.筑坝材料、筑坝方式、子坝高度、内外边坡角、错合宽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是否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尾矿排放作业,是否超强度排放尾矿。

8.是否建立汛期防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是否落实汛期防范措施。

9.坝体是否有裂缝、渗漏以及滑坡迹象,是否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点位置、范围和形态,排渗设施是否完好,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等坝面保护设施是否完好。

10.库内水位观测标尺、正常水位以及警戒水位标记是否清晰醒目,是否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并开展监测工作。

11.停用、废弃尾矿库是否按要求进行闭库。

12.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是否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遺路、通讯、供电等设施是否完好可靠。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是否落实。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3.是否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4.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5.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间距的设计,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的配备,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配套,以及管道占压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6.放射源的储存、领取、使用和废物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7.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作业许可、安全防范和现场监控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8.油气集输站场安全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是否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

9.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等方面,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五)岩盐矿

1.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是否落实。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仪器仪表是否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测检验、日常检查。

3.电气系统各种保护、接地是否完好。

4.机械设备裸露转动部位是否加装保护装置。

四、时间安排

专项工作持续至今年底,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集中自查自纠阶段(至5月底)。各矿山企业要对照检查内容开展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要把研判管控风险、排查消除隐患贯穿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纠的长效机制。

(二)检查督查阶段(至10月底)。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组织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要对照排查整治重点内容,结合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有关要求,对所有矿山企业确保做到“全覆盖”检查执法,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安排,组织对冲击地压、采深超千米、单班下井人数多等高风险煤矿逐矿开展安全体检,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一通三防”等专项监察。徐州监察分局要持续深化煤矿采掘头面分类监察、解剖式监察和零点执法行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确保每季度对煤矿“全覆盖”检查执法。

(三)复查提升阶段(11月至12月)。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认真梳理企业自查自纠和监管监察发现的问题隐患,组织开展隐患整改“回头看”,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并对新发现隐患立查立改。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要认真总结提炼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推进形成长效机制,着力筑牢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确保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各级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牵头组织,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压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矿山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将各项要求纳入日常监管执法,用好“随机”抽查、明查暗访、公示曝光、联合惩戒、“黑名单”等手段,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自身实际完善检查内容,逐条逐项对照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并按照五定原则(定标准、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落实整改,实行逐条整改销号、闭环管理。

(二)严格检查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发现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重大灾害防治措施不落实开采、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发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眼井”和露天矿山“一面墙”开采、非法建设运营尾矿库、私挖乱建、超层越界开采、水患未除组织生产、长期停产停建擅自复工复产、非法外包转包等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发现一处上限处罚一处、停产停业整顿一处、公开曝光一处,整顿不合格的一律关闭。对涉嫌超层越界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要移送自然资源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责令停产停建矿山,要报公安部门停供火工品。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要把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作为抓好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带动各项重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用好专项工作成果,对辖区矿山进行分类分级监管,明确安全风险等级,“一矿一册”登记建档,“一矿一策”落实监管。要认真总结分析、按时报送信息,2019年6月5日前,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报送集中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总结,11月5日前报送检查督查阶段工作总结,2020年1月5日前报送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总结,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表。

请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转至辖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联系人:裴云龙;联系电话:025-83332430

电子信箱:pyl_aj@js.gov.cn。

附件: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工作进展情况表.doc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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