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
灾害威胁严重矿井专项监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12 17:03 信息来源:安全监察处 浏览次数:

苏煤安传〔2019〕5号 

各煤矿企业、徐州煤矿安监分局、徐州市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全国“两会”期间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2019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安排,决定开展灾害威胁严重矿井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时间

2019年2月

二、监察内容

(一)冲击地压防治方面。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是否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按要求建立专门防冲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冲击地压防治经费,配备必须的装备、设施和预测预警系统;是否开展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编制防治冲击地压措施;冲击地压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反防治冲击地压工作需要的超能力生产行为。

(二)瓦斯治理方面。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稳定、可靠,通风基础管理台账是否规范、达标;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是否停电撤人、分析整改和追究责任;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报表报送、审签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分站、传感器、执行器、电源等安设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

(三)水害防治方面。是否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防治水基础管理台帐和图纸是否规范;是否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和预测预报;是否按《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井下探放水工作,探放水设计、措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探放水效果进行验证。

(四)火灾防治方面。开采自燃煤层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按照规定采取灌浆、氮气、二氧化碳、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措施;是否建立矿井防灭火监测系统并认真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井下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

三、监察方式

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灾害特点,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我局将组织进行随机抽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要认真传达贯彻全国、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全面谋划2019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和安全基础管理,确保全国“两会”期间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监察前,在徐州煤矿安监分局召开监察准备会,对监察人员进行分组分工,请徐州煤矿安监分局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三)参与本次专项监察的全体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四)具体监察矿井、时间,另行通知。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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