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
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8-03-22 16:58 信息来源:安监一处 浏览次数:

苏安办〔2018〕19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确保两类重大隐患企业整改到位。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通报要求,举一反三,进一步排查确认本地区所有涉氨制冷企业,解决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遗留问题。请相关设区市安委办对通报的9家企业整改情况开展自查,如确实存在2类重大隐患问题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并依法上限处罚,整改完成后复核验收合格才可以恢复生产。4月16日前将有关情况作出详细解释说明,正式件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加强日常安全执法检查。目前,全省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已经完成,2类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有效防范了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事故发生。但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风险依然较高,各地要加强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新改扩建企业“三同时”工作,严处重罚因便利生产擅自拆除整改设备设施等行为,防止2类重大事故隐患出现反弹,不断巩固整治成果。要督促涉氨制冷企业聘请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省、市级安全专家参加企业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严密防范事故发生。

    三、强化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要督促涉氨制冷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扎实做好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强化重大危险源管理,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应急处置演练。

    联系人及电话:俞卫国,025-83332370;电子邮箱:ajyc811@163.com。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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