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
爆燃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13 11:31 信息来源:监管三处 浏览次数:

苏安监〔2018〕19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爆燃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管三[2017]149号)(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抓实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在春节即将来临、“两会”即将召开的重点时段,各地要深刻吸取连云港“12.9”重大爆炸事故和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较大爆燃事故教训,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清醒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针对春节前停车、春节后复产复工以及“两会”即将召开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大力推进“煤改气”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要督促辖区内涉及生产、储存装置“煤改气”的化工企业对照《通报》要求,开展全面、系统的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隐患清单,做到隐患整改、验收、确认闭环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隐患整改情况签字确认。相关“煤改气”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书面报告设区市安监局。

三、全面从严开展执法检查

各地应在“煤改气”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相关企业开展全面执法检查,依法从严处罚没有按照《通报》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隐患隐瞒不报、以及隐患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对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各地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书面上报省局监管三处“煤改气”执法检查开展情况。联系人:王峰,联系电话:025-83332435。

请各地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县(市、区)、化工园区(集中区)安监局以及所有化工企业。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燃爆事故情况的通报(略)

                

 

                   江苏省安监局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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