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88/2017-00032 | 分 类 | 矿山安全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煤监局 | 发文日期 | 2017-02-04 |
标 题 |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 2016年事故矿井及灾害威胁严重 矿井重点监察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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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苏煤安〔2017〕1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开展2016年事故矿井及灾害威胁严重矿井重点监察 | ||
时 效 |
2016年事故矿井及灾害威胁严重
矿井重点监察的通知
苏煤安〔2017〕10号
各煤矿企业,徐州煤矿安监分局,徐州市安监局:
根据我局2017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安排,决定开展2016年事故矿井及灾害威胁严重矿井重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时间
2017年2月
二、监察内容
(一)2016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井
1.是否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要求,制定事故防范措施;事故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开展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2.是否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批复,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按照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惩处。
3.是否开展针对性的事故警示教育。
(二)灾害威胁严重矿井
1.冲击地压防治方面。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是否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按要求建立专门防冲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冲击地压防治经费,配备必须的装备、设施和预测预警系统;是否开展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编制防治冲击地压措施;冲击地压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反防治冲击地压工作需要的超能力生产行为。
2.瓦斯治理方面。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稳定、可靠,通风基础管理台账是否规范、达标;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是否停电撤人、分析整改和追究责任;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报表报送、审签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分站、传感器、执行器、电源等安设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
3.水害防治方面。是否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防治水基础管理台帐和图纸是否规范;是否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和预测预报;是否按《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井下探放水工作,探放水设计、措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探放水效果进行验证。
4.火灾防治方面。开采自燃煤层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按照规定采取灌浆、氮气、二氧化碳、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措施,是否建立矿井防灭火监测系统并认真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
三、监察方式
1.全省煤矿企业要督促指导所属煤矿根据监察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并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形成自查报告,报告内容要包含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相关建议。
2.省局组织开展集中执法检查。随机抽取辖区矿井进行检查,检查中听取矿井自查报告,现场检查煤矿相关资料、井下作业场所及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情况。
四、有关要求
1.各煤矿企业要认真传达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谋划好2017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抓好煤矿重大灾害治理这个“牛鼻子”,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2.各煤矿企业和所属矿井要进一步落实包矿盯守工作责任,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结合本通知要求对所属矿井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
3.参与监察全体人员要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恪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九条纪律”,坚决杜绝“四风”。
4.具体监察矿井、时间,另行通知。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