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2017〕7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积极开展“四个一批”(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专项行动,扎实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坚决淘汰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化工企业,大力压减落后化工产能,全面提升我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
按照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沿江沿湖”地区标准高于全省标准的要求,梳理分析现有地方化工标准,编制修订地方安全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科学实用的化工安全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沿江化工企业安全技术规范》《江苏省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规范》《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指导意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预警系统建设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规范》等地方标准。鼓励化工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编制地方标准,鼓励化工企业编制并执行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安全规范,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
二、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各地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认真审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资料。对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要核实评价报告与现场的符合性,要逐条核查评价报告中隐患整改事项,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作为企业申报资料的附件。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合法性进行抽查评估,发现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严格依法查处。积极推动政府为新领证和换证企业购买安全评价服务,确保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对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没有完成的,对使用落后淘汰和禁止设备的,对高危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没有取得资格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手续。
三、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关闭、取缔和搬迁存在下列问题的化工企业: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设施距离等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问题的企业;列入201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红表的企业;其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四、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加大化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力度,到2017年底,全省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到2018年底,全省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和具有爆炸危险性装置、场所的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到2020年底,全省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强化对达标企业标准化运行过程的监督,扩大对达标企业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的覆盖面,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建立升降和退出机制,及时曝光不按照标准化要求运行的企业。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创建一级标准化,发挥区域示范带头作用。
五、全面落实重点部位防控措施
加强风险辨识管控,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应急周知卡。明晰安全责任,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场所的管控和应急措施。凡涉及光气、液氯、液氨、硝酸铵、硝酸胍等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一律停止使用;凡是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凡是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到2017年底,完成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工作,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
六、狠抓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各地要充分研判本地区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状况,制定出台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督促企业重新修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专家对企业动火作业制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企业实际进行把关,确保企业动火作业制度切实可行。加强企业动火作业过程监管,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检查,对企业动火作业制度、现场数据分析、票证审批管理、现场监护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执法,推动企业动火作业严管严控,严防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对仓储企业、重点装置、重大危险源动火的,必须配备专业监护力量。化工企业凡发生动火作业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凡发生亡人事故的一律由省安监局跟踪监督并依法追究企业安全管理责任。
七、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各地要形成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常态化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安全审计和绩效评估等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加强事故前的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在媒体曝光。
八、确保专项整治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各地对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中列入“红表”的490家企业,在2017年底前完成关闭、取缔、搬迁、转产工作,并逐一验收销号。对列入“黄表”的2344家企业,按照要求挂牌督办到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做到整改一家,验收复工一家。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蓝表”企业,要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仓储企业“专家会诊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各县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省安监局将对隐患整改实行清单式管理,每月调度整改进展情况,并适时通过媒体公布、曝光,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和闭环管理。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危险化学品监管实际,提出细化的工作措施,组织辖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效开展风险辨识和管控,持续推进隐患排查和治理,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