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农业部 质检总局 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9 14:32 信息来源:统计中心(应急办) 浏览次数:

苏安监〔2016〕13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渔业主管部门、农机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质检总局 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按照“部门联报、安监合报”的事故报送统计体系的要求,自20168月起,所有直报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做到“24小时入库、7天上报”,由县级安监部门实施归口直报(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民航飞行事故由省级主管部门直报),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各级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动态和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地按规定要求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向同级安监部门通报,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至2016年底,我省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率(即直报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月报统计数的比例)力争达到95%以上,及时上报率(即按时限要求直报事故起数占月报统计起数的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

二、直报范围

有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含)的生产安全事故均要纳入统计直报。其中,道路运输事故的统计直报范围为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火灾只统计直报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生产经营性火灾、危化品、特种设备作为事故致因,在直报系统中纳入事故发生单位所属行业进行统计,不再单独统计。

三、实施办法

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体系,明确各自的职责、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确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归口直报。

县级安监部门在接到辖区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上报、上级安监部门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民航飞行事故除外)后,要在24小时内将事故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并入库;事故发生7日内,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上报,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县级安监部门每月3日前、设区市安监部门每月5日前完成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汇总生成月报表并逐级上报,同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

(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及时通报。

1.公安消防部门。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接到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信息后,除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外,要在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属县级安监部门通报事故有关信息(填写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在事故发生7日内,及时补充完善事故伤亡人员变化情况等信息(填写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续报)。由县级安监部门根据通报事故信息录入并上报。

2.公安交管部门。县(市)和县管体制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接报处理的道路运输事故,除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外,要在现场勘查结束后24小时内向本地县级安监部门通报事故有关信息(填写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在事故发生7日内,及时补充完善并续报事故伤亡人员变化情况等信息(填写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续报)。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所属大队等接报处理的道路运输事故,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上述要求向市安监部门通报,再由市安监部门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安监部门录入并上报。

3.特种设备和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县级主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除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外,要在24小时内向县级安监部门通报事故有关信息(填写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在事故发生7日内,及时通报补充完善事故快报信息(填写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续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情况和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续报(填写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续报)。由县级安监部门根据通报事故信息录入并上报。

4.渔业主管部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向县级安监部门通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在24小时内将事故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并入库;在事故发生7日内,在直报系统中及时填写续报,补充完善事故伤亡人员变化情况等信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情况和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续报。事故信息由省安监局汇总并上报。

5.民航安全监管部门。民航单位在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时,应立即上报民航江苏监管局,由民航江苏监管局24小时内向省安监局通报事故有关信息(填写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在事故发生7日内,及时通报补充完善事故快报信息(填写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续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情况和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续报(填写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续报);由省安监局根据通报事故信息录入并上报。发生与民用航空器无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后,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监部门,由县级安监部门根据通报事故信息录入并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是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特点、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全生产决策的重要依据。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统计和联网直报是国务院安委会为适应形势发展、深化安全生产体制改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必然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迅速传达、完善机制、落实人员、严格责任,确保事故统计直报各项新规定、新要求切实有效地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二)加强沟通,确保质量。各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与同级安监部门沟通与交流,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统计培训,督促各级统计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归口和联网直报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到熟悉统计制度、精通统计业务、及时报送信息、保证数据质量。各级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要严格事故报送时限、仔细核对各类填报数据,尤其是要严格把握“24小时”、“7天内”、“30日内”三个关键时限要求,杜绝迟报、漏报现象发生。

(三)加快进度,夯实基数。统计口径调整后,今年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数据将作为明年事故情况同比的基数,也是今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各级有关部门要尽快将前期缺漏的事故信息补充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并上报,争取在九月底前完成所有补录工作,确保夯实全年的直报基础数据,为“十三五”开好头、起好步。

(四)加强监督,严肃问责。省安委办自今年下半年起,按季度对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统计和联网直报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严查生产经营单位的瞒报、迟报行为,对因工作机制不健全、联网直报工作不到位等导致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相关附件可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附件: 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doc

       2.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续报.doc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民航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4日   



 

编辑:(俞茜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