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5年较大以上安全生产
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30 16:28 浏览次数:

 

苏安办〔2016〕73号

 

 

 

各设区市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促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全面落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督查的范围

2015年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挂牌督办的11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名单附后)。

二、专项督查的内容

(一)行政处罚是否执行到位。各级政府是否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和处理决定进行处理,对事故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建议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降低标准,以及未予执行等问题。

(二)防范措施或建议是否得到认真落实。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建议,是否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是否得到了全面落实。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处分手续;受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工资、级别、职务、公职等,是否按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决定或建议,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降低处分档次的问题;对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是否存在受处分期内违规被异地升职、拖延处理和其他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否依法追究。是否存在久拖不办、久拖不诉、久拖不决,以及重罪轻判、以罚代刑;是否存在事故责任人员长期逃逸而不能结案;是否存在作出刑事判决后尚未进行相应纪律处分等问题。

三、专项检查的方式和安排

(一)自查自纠

各地政府要对属于专项督查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逐起事故、逐个责任单位、逐个责任人员迅速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9月15日前,各地要将自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省安监局执法监督处025-83332304。

(二)专项检查

9月中下旬,在各地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省安委办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督查工作,周密部署,认真组织自查自纠。要结合实际,制定细致的工作方案,全面摸清底数,查找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整改,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开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专项督查,涉及部门、单位和人员较多,涉及责任追究的方式各不相同,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已成立相关事故责任追究沟通联席会议等机构的地区,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未成立相关机构的,安委办要积极发挥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开展工作。

 

附件:2015年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挂牌督办的11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doc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编辑:(周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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