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2016〕142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为有效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工贸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等工作的各项要求,强化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提高企业防范事故的能力水平,经研究,定于2016年8月15日至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市际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
1.重点检查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河北省深化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及整改唐山市4家钢铁企业事故隐患和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132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苏安监办〔2016〕73号)等文件要求的情况。
2.重点检查存在“五大问题”(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以上,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要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设置人员聚集场所,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
1.重点检查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广东深圳精艺星五金加工厂“4·29”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6〕39号)等文件要求的情况。是否按照“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检查重点问题和隐患”,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台账,实现闭环管理等情况。
2.重点抽查金属制品加工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10人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木制品加工和粮食饲料加工等行业领域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30人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表(见附件2)进行检查并记录。
(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
1.重点检查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重点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97号)等文件要求的情况。
2.重点抽查冶金、建材、轻工(造纸、酱腌菜生产、食品制造、皮革)等行业企业及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其他工贸企业,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检查表(见附件3)进行检查并记录。
二、检查方式
(一)各设区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相关处室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每组5人左右(分组安排见附件4)。
(二)省安监局组织抽查组,对开展市际交叉检查情况,以及有关地区和企业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各地要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力量,按期保质完成此次市际交叉检查工作。各检查组要认真制定检查方案,与被检查市协商落实好检查时间,每组检查时间4~5天,至少抽查2个县市区和6家企业,尽量覆盖不同类型的工贸企业。请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检查方案和时间安排报送省安监局。
(二)严格检查,强化执法。各检查组要对照要求严格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移交被检查设区市安监局,被检查设区市安监局要坚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三)认真总结,注重分析。各设区市安监局要对本地区钢铁行业化解产能专项执法行动、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等工作认真开展自查。交叉检查过程中,检查组既要指出被检查地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又要发现和挖掘好的经验和做法。交叉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形成正式书面工作报告,连同企业检查表一并于2016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局(联系人及电话:缪春锋,025-83230729、025-83332370<传真>、15312980236,电子邮箱:ajyc811@163.com)。
(四)严守纪律,树立形象。各检查组要深入基层和企业,轻车简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坚决维护安监队伍良好形象。
附件:1. 钢铁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检查表
2.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表
3.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检查表
4. 交叉检查安排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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