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后 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6 15:25 信息来源:监管三处 浏览次数:

苏安监〔2015〕80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已经发布,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实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衔接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1. 从2015年5月1日起,按《目录》规定品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序号第 2828项中品种暂按《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对应的品种执行,待国家安监总局对该条目进一步明确后,执行新的规定。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含中间产品,下同)有新纳入《目录》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对生产装置进行变更专项评价,变更许可范围。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中的部分品种或所有品种不在调整后《目录》内的,企业可申请注销部分品种或注销许可证。

3. 因《目录》调整,原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或部分产品纳入《目录》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资料,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 从2015年5月1日起按《目录》规定品种核发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具体到品种,原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规定到类项的,可在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变更。

2.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品种有新纳入《目录》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规定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加油站同时经营汽油和柴油(闭杯闪点≤60℃)的,如原评价报告中已包含柴油(闭杯闪点≤60℃)的内容,可直接办理品种变更。原危险化学品许可证许可范围中的部分或全部品种不在调整后《目录》的,企业可申请注销部分品种或注销许可证。

3. 因《目录》调整,原非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品种新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1. 2015年5月1日后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目录》规定品种执行。

2. 5月1日前审核、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因《目录》调整涉及危险化学品品种变化的,5月1日后受理的安全审查(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按《目录》执行,正在审查之中的,建设单位应补充提交危险化学品品种变化说明。正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在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中,应对新增品种作专项评价。

3. 5月1日前已完成安全条件审查的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仍由原审查单位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正在建设中的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品种已不在《目录》内的,不再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执行。

四、加强企业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

1. 各地要通过文件、网络、会议等形式将《目录》向辖区内企业进行宣贯,督促企业及时识别本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发布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调整企业内部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2. 所有因《目录》调整涉及变更或新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于5月20日前向当地安监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同时开展专项评价或现状评价,及时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申请,安监部门应及时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凡因《目录》调整涉及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于7月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于10月底前按《目录》要求,完成经营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领)。逾期未办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3. 为配合《目录》的实施,“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系统”将于5月6日到5月15日暂时关闭企业端口,进行系统调试。5月5日前已经提交申请的,继续按《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规定品种进行审核。5月11日前,各地应将审核完成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报送到省局,5月15日前完成系统内所有已申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5月16日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系统”按《目录》规定品种运行。

请各地将本通知要求及时通知到辖区内各相关企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6日


编辑:(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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