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应急 预案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18 16:22 信息来源:统计中心(应急办) 浏览次数:

苏安监〔2011〕6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进一步完善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决定对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各市、县(区、市)安监部门。

(二)检查内容

1、国发〔2010〕23号文有关应急救援工作精神和总局令第17号的贯彻情况。

2、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情况。

3、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框架结构是否要求。

4、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

1、4月20日-4月30日:各级安监部门对自身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2、5月4日-5月15日:各市安监部门对所属县(区、市)安监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5月16日-5月31日:省局组织对各市、县(区、市)安监部门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有关要求

1、要认真对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自查、检查工作;

2、对于按规定应当制定而未制定的应急预案,要制定编制计划,尽快完成编制任务;

3、对于已经编制的应急预案,要按规定进行修订,尤其要充实近期颁布的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要求的内容;

4、2011年度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承诺的要求,安排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5、各市安监部门对所属县(区、市)安监部门和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发布情况进行统计,于5月31日前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以表格形式报省局应急办,同时将各应急预案文本及光盘报省局应急办。

联系人:吴贵仁;电话:025-83332312,83304292(传真);邮箱:WGR_AJ@js.gov.cn

附件1:各级安监部门编制应急预案的范围.doc

附件2:各市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统计表.xls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编辑:(申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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