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办〔2010〕20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加强全省化工集中区消防站建设,确保消防站建设符合标准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3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要求,省安委办制定了《江苏省化工集中区消防站验收标准》(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快化工集中区消防站建设进度 根据省政府关于化工集中区消防站的建设进度要求,今年全省列入计划的60个化工集中区要全部完成消防站建设任务。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化工集中区消防站建设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化工集中区消防站建设任务保质、按时完成。对尚未建成消防站的化工集中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细化工作进度,严格建站标准,督促相关工作落实。 二、抓紧组织开展自查 对本辖区内已经建成的化工集中区消防站,各地要对照本验收标准,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查预验收。对自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消防站,要督促其抓紧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尽快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后,市安委办要进行复核。各地自查验收和整改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请于6月30日前报省安委办。 三、认真做好验收申报工作 对自查预验收合格的化工集中区消防站,各地安委办要及时向省安委办提出验收申请。省安委办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组织省财政厅、安监局、消防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提出验收申请的消防站进行验收。经省安委办验收合格的消防站,省政府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奖励。 申请消防站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所有资料一式3份): 1、省辖市安委办关于×××消防站申请验收的书面请示; 2、《江苏省化工集中区消防站验收申报表》(附件2); 3、化工集中区消防站建设总结; 4、消防站所在化工集中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该消防站的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 省安委办联系人:李晓燕,联系电话025-83332369(传真)。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